提示:点击↑上方"天天益阳"订阅下期 房租涨涨涨? 新政拟规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 9月7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①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必要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对此,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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