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向益阳市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下放行政执法

有关职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

一、委托事项

为促进大通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该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有关职权委托给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在大通湖区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和依法最低应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罚款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另行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本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工作。

(三)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政策性调整需要变更相关授权的按照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办理。)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委托行政管理职权,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职权。

(三)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行使委托行政管理职权,并按月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职权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沟通,认真听取委托单位意见,并将相关结果向委托单位报备。

(四)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委托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纪律、经济、法律等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因行使委托职权引发的诉讼、复议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复议和应诉。

(六)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不得失职、渎职、不作为、滥作为,出现以上情形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三、委托方式

通过启用我局“2号公章”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职权委托。

四、委托期限

定期委托,委托期限为三年,但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需变更或撤销委托书相关内容的除外。

五、其它事项

(一)对“2号公章”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使用“2号公章”,并按年度将“2号公章”使用情况到委托单位备案。

3、“2号公章”与市应急管理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限于该协议所委托之事项)。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受委托单位:益阳市大通湖区应急管理局

年1月19日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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