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7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赫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分为四大部分,共十六条。第一条为第一部分,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二条至第五条为第二部分,规定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权。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为第三部分,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区司法局及其他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第四部分,规定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及决定。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文如下:

为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是党中央确立的一项新的司法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对完善公益保护体系、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一)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二)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化管理、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三、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我纠错,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严重侵害风险隐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四、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磋商,终结审查。

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二)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五)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区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列为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使用。

七、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协作。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员应当及时依法依纪处理。

八、区人民法院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问题加强沟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区人民法院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对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积极探索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治理措施,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到位;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九、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接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在刑事侦查中应当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衔接,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并协助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证据收集固定、鉴定评估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妨害、阻碍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违法行为。

十、区司法局应当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区人民检察院已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听取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区司法局应当发挥律师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分管领导,案件承办机构和分管领导应当协助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取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有扣押、查封、冻结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证据和涉案财物,防止证据灭失和涉案财物转移。

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家评估机制。区人民检察院因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需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十三、行政机关收到区人民检察院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依法整改到位,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不履职、不整改、不回复的,由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十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严格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监督结果作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和任后监督的依据。

十五、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过程中,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在签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向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字:周鹏

编辑:董维娜

审核: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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