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纪检机关发生的案例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立规矩、划红线,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 ●纪委强化自我监督,要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制度要起到制衡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02-20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没有制衡的权力是危险的,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对权力进行刚性约束。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纪检机关发生的案例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把权限、责任、标准、程序明确起来,详细规定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都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执纪审查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规则要求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外查等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既要报结果也要报过程。确保安全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底线,只要真正严肃地执行纪律,安全就自在其中了。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立规矩、划红线,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规定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审查谈话等要全程录音录像,审查、审理报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审查组要设立临时党支部,强化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防止形成固定的办案圈子。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仅执纪审查人员要回避,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甚至陪护人员同样需要回避。建立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结束后要开展“一案双查”,一旦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能够强化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纪委强化自我监督,要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规则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则重点设计了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审查工作规范、移送司法程序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对纪委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退回或者撤案。规则审议通过后即向社会公开,将纪委的权限和工作流程亮明,广大党员、群众和媒体开展监督就有了衡量的标准。纪检机关只有严格执行规则,才能经受住方方面面的监督和检验。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一 打铁还需自身硬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01-23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的具体行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章赋予纪委很高的权威,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信任就是鞭策,就是考验。纪检队伍的作风和纪律,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乎党的信用和形象,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形成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要求“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保持队伍纯洁。中央纪委坚决落实中央要求,率先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实现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机关也绝非净土,自我监督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有的纪检干部与监督对象吃吃喝喝、勾肩搭背,私下交往频繁;有的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帮助有问题反映的干部打探消息、说情抹案;有的超越权限办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寻租,做生意、要资金、拿项目,为他人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人次、组织处理人、处分人,反映出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免疫力,面对腐败分子和不法人员的“围猎”,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千古之恨。要筑牢理想信念的堤坝,堵塞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大自我约束力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监督要靠党的组织,靠敢于担当的人,靠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一系列面向全党的法规制度,不断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用更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现在就到了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的阶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二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02-06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握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把纪律检查工作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放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审视,深刻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 制定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归纳总结。四年多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谈话、外查取证、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建设,强化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丰富的实践为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举措固化为制度成果,体现了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体现,就是底线思维。纪检干部要心怀敬畏和戒惧,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三 梳理提炼归纳总结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时间:-02-13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这反映了认识的规律,也是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经验。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体现的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方法和作风。 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原有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订于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纪委的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迫切要求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工作规则。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工作规则不能搞成纪委的“百科全书”。制定制度决不能贪大求全,试图穷尽所有的工作环节、方法和制度,重复、替代所有的制度规定。规则的定位是工作规程,必须结合监督执纪实际,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基本的程序和纪律。既然要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就要有的放矢,从工作实际出发,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制度要寻求最大公约数,确保大多数人都能做得到,“法不责众”不如不写,自己做不到的也不要去要求别人,不能依据想象推演出一套逻辑,看上去形式很完美,但在实践中无法执行,最终导致落入“制度陷阱”。 制定制度有一个由薄变厚、再由厚变薄的过程。首先必须弄清来龙去脉,做充分的历史和现实的调查研究。不了解历史就弄不清现实,更无以探究未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历来有严格的纪律和规矩,散见于各个文件规定,渗透在机关的文化传承和一代代纪检干部的言传身教之中,要把这些传统和规矩总结出来,加以提炼完善。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要通过剖析纪检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查找出共性问题,把风险找准。这样既把问题摆到历史的进程中去回放,看看老规定执行得怎么样,梳理经验和教训;又立足当前,找到正确方向,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在此基础上提炼、归纳,最后把实践上升为理性认识,把规矩变成规则,用党规的语言表述出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要求认真梳理现有规定和工作实践,请部分省区市纪委和中央纪委机关各部门联系实际、分头研究、起草初稿。形成初稿后又下发全国家纪检机关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又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规则稿作出重要修改。通过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各级纪检干部受到了培训、教育和警示,增强了纪律和规矩意识,提高了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最终还要落实到行动。纪检干部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规则办事。要用规则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落实规则铸铁军监督执纪诠忠诚 本刊评论员 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制度约束权力,用铁规昭示自律,以中央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纪委的工作和权力,为推进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约束、更好履行职责使命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坚决落实党中央要求,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党章赋予纪委很高权威,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要求“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从严治党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肩负着党内监督专责,能否严格依规执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正风反腐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工作规则依据党章党规党纪,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六中全会精神有力落地,把总书记对纪检工作的要求具体化,明确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具体程序和标准,是中央纪委树牢“四个意识”、与党中央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彰显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把自己摆进去的坚强决心和责任担当。 凸显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把监督执纪权关进笼子。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坚持制度治党,必然要求纪检机关靠制度强化自身监督。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许多纪检干部违纪案例表明,纪检机关并非保险箱,纪检系统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纪不执行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纪检干部被“围猎”的风险更甚,有的甚至与监督对象勾肩搭背、擅自处置问题线索、以案谋私、利用权力寻租。这一再警示我们,对执纪者应有更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要时刻接受监督。工作规则针对监督执纪问责最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从领导体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程序、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形成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体现了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落实落细工作规则,在严格监督下履职尽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监督执纪问责。宣示就要落实,制定制度就要执行。各级纪检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从严管好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把学好用好工作规则作为开展监督执纪的“牛鼻子”,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流程,积极稳妥开展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工作,严格执行回避、保密、请示报告、登记备案等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工作规则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盯住人看住事,把工作规则提出的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严格限制审查时限、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开展“一案双查”等要求落实落细,用制度管住纪检干部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以学习贯彻工作规则为契机,不断提高监督执纪能力,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做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把自我监督与接受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融合,让广大纪检干部习惯在有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通过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向全党全社会证明,我们的队伍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 无须扬鞭自奋蹄,以担当诠释忠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发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动员令,纪检机关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完成好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以良好精神状态和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工作规则》解读之一 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本刊记者石艳红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执行《工作规则》,我们组织了这组系列解读文章,以供参考。 制定《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前不久,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引起党内外广泛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纪检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在十八大后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可见,党中央在构思全面从严治党顶层设计之初,就把对纪委权力的规范监管,当作党内监督链条的重要环节予以深入思考。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自上而下监督;严肃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纪委“三转”,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4年多来,纪检机关认真履行党章赋予职责,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这种作用发挥的过程,始终伴随着纪检机关自觉锤炼“内功”,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中央纪委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率先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设立干部监督室……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人次、组织处理人、处分人。 监督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无数案例表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纪检干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但目前施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整合相关制度,针对监督执纪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设置监督探头、形成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工作规则》向党内外公布,把监督执纪的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使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自我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有利于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随着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念和实践的创新发展,纪检机关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一年多来,各级纪检机关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总结一年多的实践经验,《工作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种形态”的实践表明,执纪只有做到严格规范,监督才能保证严肃有效。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执纪审查时限、程序和工作标准,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工作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力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根据改革方案,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为纪检机关持续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表明《工作规则》需要根据实践修改完善,也向党内外表明,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 《工作规则》解读之二 将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 沈叶 《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将“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推动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又如,在立案审查环节,要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再如,在审理环节,《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 《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以第四章为例,《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翻开《工作规则》一目了然。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写入其中,明确了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此外,线索处置要遵循什么样的流程,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都可以在《工作规则》中找到清晰答案。 前不久,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工作规则》与这一指标体系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统一。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能孤立地使用,同时也为不同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给出了具体路径。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为此,《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如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纪检干部要对照《工作规则》中的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就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工作规则》解读之三 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胡静 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 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把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在监督执纪各环节架设探头 近期热播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曝光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和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的典型案件。这两名干部虽职级不高,却受到个别省部级干部的“青睐”,原因就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举报内容进行利益交换。案件暴露出,问题线索管理是一个重要风险点,对监督执纪权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如同架设了探头,便于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工作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求纪检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严控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工作规则》提出,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格执纪审查程序,防止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等现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越说,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很细密的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监督就不是虚的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纪审查权能够被公正履行。 建立相互协调、制衡的机制 “该查的我绕开,避重就轻我查一下,走人了。你说他能不感激你吗,但是这种感激你知我知,别人谁能知道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在狱中的反思,再次为纪检机关敲响了警钟——防止权力被滥用,就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需要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工作规则》积极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突出对执纪审查的制约。《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执纪审查工作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定期核查。此外,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应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而应认真审核、充分监督。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强化对审理权力的制衡。《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认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力做了一个切分,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制衡。不是由一个部门主宰一个案件,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想法或者不合规定的东西,防止权力滥用。 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工作规则》已向党内外公布,目的就是去除纪委监督执纪的“神秘化”,把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把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强调,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工作规则》还明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些条款,细化党委监督纪委工作的内容,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没有外部监督,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工作规则》提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作出复议复查决定,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等。这些规定,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时刻受到监督、不能被滥用。 《工作规则》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的要求,确保监督执纪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使。 《工作规则》解读之四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白广磊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解读之五 关键还在“看住人” 原晓红 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抓起,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 作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纪律要求”的公开昭示,《工作规则》在划定监督执纪权力清单的同时,专章就监督管理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媒体表示,这释放出“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强烈信号,体现《工作规则》的核心在于“管住权”“看住人”。 制度生命在于执行,“看住人”既靠制度,也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中重申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还在各个环节都强调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比如,第九条要求纪检机关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时,应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核,“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必须“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都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是把《工作规则》落到实处、实现“看住人”设计初衷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证。 《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对此,《工作规则》本着盯住人看住事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强调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体现出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的鲜明特色。同时,《工作规则》还提出“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要求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这一源自十八大以来实践探索的制度创新成果,释放出“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的清晰信号,也为纪检机关标本兼治“看住人”指明了方向。 管人重在制权。《工作规则》全面总结过往正反两方面经验,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更加细化的工作规程,既是监督执纪工作每天都要面对的规范要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这些具体规定抓起,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养成按《工作规则》办事的习惯,把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各个环节都规范起来,对线索管理、时限要求、证据保管、账户管理等各个细节都一丝不苟,做到全程留痕、依规执纪。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省一级纪委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市地级以上纪委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严格审查、审理分离,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要严格落实第五十条关于“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要求,把相关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活动纳入监督探头之下。 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在强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同时,对加强纪检干部监督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如第四十六条要求“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以及“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都要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等六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开展“一案双查”,发现问题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落实这些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问题严重的要严厉问责,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见诸日常,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体现在时时处处。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二 2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光忠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光忠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本报记者 瞿芃) 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三 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常委刘庆军认为,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纪律审查区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鲜明特色。审查谈话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摆清问题、帮助同志,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回归党内审查的本质。 《规则》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等等。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认为,对审批权限的明确规定强化了纪检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约制衡,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治本举措。 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 年初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案说纪,曝光了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执纪者知纪违纪、以案谋私等问题,反映了近年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努力,同时也提醒我们,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看,执纪审查的风险点确实存在。如在外查工作环节,如果执纪人员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者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就很容易发生传递信息、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环节,稍一疏忽,就可能发生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沈海军告诉记者。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青云忠认为,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和重要事项不报告等,是立案审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类问题。 “《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堵住漏洞、防控风险,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青云忠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石宁表示,《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对执纪审查人员来说,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本报记者闫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02-20 摘要: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并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原标题:强化监督制衡突出刚性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但凡规则,皆为制约。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力回应了社会“谁来监督纪委”的高度关切,架设起了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防火墙”。 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并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案件审理: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分析定性 春节假期一结束,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便紧张有序地忙碌起来。他们先是认真学习了《规则》,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紧接着便投入到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之中。 与立案审查相比,很多人对审理比较陌生,甚至怀有审理就是“审讯”的错误观念。其实,案件审理,是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审核,审理可以纠正审查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监督执纪质量,并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要作用,《规则》在第七章明确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详细规定了审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二十四字方针”和相关工作程序。 根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材料,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这样有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党员权利,也有助于严格审核把关,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水平,确保准确定性和‘有错必纠’。”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刘飞表示,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形成审理报告,是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此,《规则》不仅明文规定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还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 《规则》要求,审理工作完成后,审理报告应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还需报同级党委审批。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除了规范审理工作,《规则》“审理”一章,还对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处置以及复议复查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管理:盯住人看住事,着力防控风险 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严要求。 《规则》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单列一章对“监督管理”作出规定,通篇体现严以律己要求,彰显了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这既落实了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也体现了纪委政治机关的性质,有助于打造过硬的纪检铁军。”《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 监督管理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现实中,有的纪检干部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凡此种种,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需要针对性地进行防控。 《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一系列防控措施,规定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借调人员管理,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加强保密工作,也是防控举措之一。根据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必须通过制度来补上监督这一环。”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盯住人”“看住事”,堵住监督执纪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管住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严明纪律: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处理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布了这样一组处理纪检干部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人次、组织处理人、处分人。 这一组数据的背后,是纪检机关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的坚定决心。 责任追究向来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规则》在“监督管理”一章,除了对如何防控风险作出规定,还明确了对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根据《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这一规定结合监督执纪风险点,为纪检干部明晰了‘不可为’的纪律‘红线’,要求凡事要讲正气、讲原则,坚决杜绝执纪违纪行为。”福建省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吴震说。 在要求严肃执纪的同时,《规则》还在第五十四条就“开展‘一案双查’”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有利于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讲座预告 (1)基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热点、难点问题解析(2)基层适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热点、难点问题解析(3)从执纪审理角度看初核和立案审查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热点、难点问题解析(5)基层纪委执纪审查常用必备技能分析(6)基层纪执纪审理常用必备技能分析(7)中央纪委监督执纪哪十大细节值得基层学习?(一个小时左右) (8)从十五个角度解析《诫勉谈话》(一个小半时左右)(9)初核报告、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制作要点解析(一个小半时左右) (10)党章对党的纪律、纪委职责等部分修改要点解析(一个小时左右) (11)原纪委同志如何较快学好刑法、刑事诉讼法?(一个小时左右) (12)刑法基础知识介绍(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要点、认定难点解析) (13)、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介绍(重点是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难点解析) (14)检察院转隶同志如何快递学好党规党纪、应当树立何种监督执纪理念? 讲座预约邮箱: qq.沈阳白癜风医院关于白癜风治疗药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yiyangzx.com/yysly/10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