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来,湖南全省法院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件;涌现出了一批精品案件,4件案件在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奖,1件案件被最高法院评定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6月5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度湖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

▲会议现场

年来,湖南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实施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资源决策部署,按照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工作要求,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其中,为破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和瓶颈,湖南法院积极探索专门化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探索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划分管辖区域的专门管辖机制。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湖南确定由湘江、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涉湘江、洞庭湖全区域水资源一审环境保护案件,破解跨区域管辖难题。省法院通过指定管辖,将益阳法院受理的一起涉洞庭湖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到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借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优势,推动衡阳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衡阳市辖区内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有效促进衡阳地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二是探索推进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环境资源庭办理,郴州资兴市法院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模式、益阳安化县法院实行民事、刑事“二合一”审理模式,选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充实环境资源庭,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在归口模式下,积极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机制,准确把握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彼此联系,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三是探索推进审判执行专门工作机制。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模式。以湖南省委、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项制度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由环保部门管理、由审计部门审计、由监察部门监督”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模式,破解环境公益诉讼执行难题。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益阳安化县法院在县政法委牵头组织下,与检察院、司法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联合下发《安化县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适用“禁伐令”、“补植令”,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实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特别程序规则。组织起草《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规范(试行)》,根据该类诉讼的特点,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禁令、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程序规则,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利开展。

四是探索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共治机制。

推进环境资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设。湖南省法院积极走访省人大环资委、省检察院以及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十余家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加强协作、衔接和信息交流。作为湖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作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省级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磋商协议,完善司法确认。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和配合,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省高院副院长蔡俊伟指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开局虽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部分地方对环境资源审判特殊性认识不足,对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重要性重视不够,落实最高法院相关工作要求仍有差距;专门化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缓慢,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缺乏;归口审理和协同审判等专门化工作机制建设还需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配套运行机制亟待建立等,有待全省法院发挥智慧有效破解,和全社会同心合力加以解决。

全省法院将秉持更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更紧迫的使命担当感,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锐意创新,着力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来源:法制网

编辑:曹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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