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导读

11月30日,湖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建设推进会召开。会议通报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今年1-10月,湖南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件,罚款金额逾1.59亿元。

会上通报了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未报批案,张家界大业创展有限公司涉嫌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案,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等11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年1-10月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未报批案

案情简介: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熟料干法旋窑项目位于东安县境内,环评批复的生产能力为t/d,总投资3.49亿元。该公司在未经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回旋窑内径扩大0.25~0.35米,导致实际建成后的生产能力由批复的t/d将增加至-t/d。

查处情况:东安县环保局根据湖南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土厅、永州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结论,对永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处以罚款.8万元。

案例2:

张家界大业创展有限公司涉嫌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年4月14日,张家界市环保局对张家界大业创展有限公司位于永定区阳湖坪镇田家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搅拌站场区未实行清污分流,部分生产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溢流外排。

年4月28日,张家界市环保局以暗查的方式对该搅拌站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部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仍从私设排污口外排。

查处情况:4月14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废水经私设的排污口溢流外排后,张家界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张家界市公安局,对该搅拌站负责人实施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4月28日复查后,发现其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张家界市环保局启动按日计罚,计罚天数14天,处以罚款万元。

案例3:

湘西州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年4月27日,吉首市环保局对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的吉首市光明棚户区(洪涝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吉首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该项目4亿元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万元。

案例4:

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金属门窗加工厂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衡龙桥镇高家桥村金属门窗加工厂位于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高家桥村上塘组,从事金属门窗加工生产,该单位金属门窗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电镀废水产生和排放,且未建设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

年5月18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电镀废水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金属门窗,电镀车间电镀槽内正在对金属窗进行电镀铬作业,电镀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私自架设的PVC管外排至厂区北面的无名河中。经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外排电镀废水采样监测,废水中总铬排放浓度为3.28mg/L,总镍排放浓度为0.26mg/L,涉嫌通过暗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

查处情况:益阳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于年5月19日对电镀生产线就地查封,扣押电镀化学药剂及生产账本。并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单位负责人钟某和杨某刑事拘留。

案例5:

新邵县昆仑矿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年5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新邵昆仑矿业有限公司团湾冲矿区渗滤液活性炭收集池废水未经处理外排,清水池、循环水池废水通过软管外排,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邵阳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由新邵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环保负责人李某实施行政拘留10日。

案例6:

宜章县谭某军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并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年5月以来,宜章县谭某军、谭某胜、李某华分别联系广东人李某生、陈某美、李某斌、深圳华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秦某德,签订垃圾供销合同,联系转运垃圾业务。在未对垃圾填埋点做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谭某军、谭某胜、李某华等人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垃圾转运站、大水坑垃圾中转站及连州洁美环卫转运生活垃圾到湖南宜章,随意倾倒到天塘镇东源山村大岭上观音岩简单填埋。年7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宜章县环保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经对装有生活垃圾滞留车辆抽样监测,其排放的渗滤液中铅含量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值4.倍、6.倍,初步核实谭某军等人存在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并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宜章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宜章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10余人,已刑事拘留4人,行政拘留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7:

茶陵县腰路镇建民村陈某琰等人非法采矿、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年6月,陈某琰、宁某明、朱某德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茶陵县七地霹雳山上采用硫酸铵、碳酸氢铵、草酸等化工原料溶解、沉淀的方法非法开采稀土矿,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外排下游的山涧。年6月,因雨水冲刷致使用于产品收集的沉淀池垮塌,池中稀土、硫酸铵、草酸、碳酸氢铵混合液经山涧流入建民水库,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经株洲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盗采点外排废水锰浓度为25.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2.0mg/L)11.8倍。

查处情况:茶陵县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联合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茶陵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茶陵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20余人,对10人刑事拘留。

案例8:

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无名金属提炼厂非法处置危废案

案情简介:年3月中旬,许某忠、赵某军、段某斌、林某超、符某峰、黄某乾6人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潭衡边界一偏僻竹林山地非法开办工厂,在无任何证照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制生产设备从危险废物(含隔工业废渣)中提炼锌隔合金。该黑工厂至案发,陆续生产40多天,通过钟某先、琚某春等人从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市俊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购进含隔工业废渣共计90余吨,生产成品锌隔合金近30吨,销往广东深圳、江西萍乡、浙江金华、河南郑州等地。年6月20日,湘潭市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与湘潭市环保局在联合执法工作中发现以上情况,对该提炼厂排放废水和外环境土壤开展监测,其中外排废水中镉超标倍,土壤样品镉分别超标62.6倍、68.5倍和倍,已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对许某忠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且超标排放有毒物质,造成周边土壤镉超标最高达倍的违法行为,湘潭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移送湘潭市公安局。目前,已查封其生产设备,查扣生产原材料52.45吨和成品10.41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许某忠等5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符某峰、林某超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9:

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情简介: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法人代表周某升伙同周某华、李某花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处置医疗废物(危险废物)30余吨,处置过程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污染环境。所处置医疗废物由谭某毅、唐某毛等医院非法收购,涉案医疗机构十余家,涉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10余人。

查处情况:对衡阳市旭升塑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的违法行为,衡阳市环保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人员20余人,已刑事拘留5人,行政拘留4人,现场查缴医疗危险废物14吨,取缔非法生产处置点两个。

案例10:

蓝山县非法倾倒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案

案情简介:年7月以来,雷某球、雷某刚、黄某友、雷某富、李某建和雷某旺合伙在蓝山昌隆公司购买了一台自卸拖头车用于长途货运。该车主要用于运送石材等蓝山本地矿产品和工业品到深圳。年以来,深圳市开达园林有限公司经理周圣平通过互联网和“货运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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